案情简介:原告崔某诉称:根据XX县县委、政府2001年6月18日《关于印发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23号通知》)的精神和承诺,崔某从2003年初起就积极招商引资,经过多方奔走,四处联络,最终为XX县引进并建成投产了XX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徐州康达公司),该项目总投资额6733.9万元,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。在崔某长期从未间断的要求下,政府却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,违背诚信,失信于民。为切实保障原告应有的权益,特提起诉讼,要求政府支付所欠奖金140万元。
被告辩称:一、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,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。二、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,从实体上应驳回原告的诉求。
一审法院判决该项目不属于《23号通知》及附则规定的奖励范畴而不应予以奖励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上诉,二审法院改判责令被上诉人XX人民政府依照《23号通知》,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对原告的奖励义务。
案件分析:本案涉及的《23号通知》系政府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,以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,在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,由自己或其所属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奖励的单方面意思表示。根据该行为的法律特征,应当认定《23号通知》属于行政允诺。法院认为在对行政允诺关键内容的解释上,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,任意行使解释权。故不予认可政府在涉诉后做出的不利于崔某的限缩条文解释。